韩国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制定了旨在促进移动通信终端流通市场公平竞争、防止用户受损的施策(指引)。此举是继去年废止俗称〈单通法〉、并将其中的用户保护条款移入〈电气通信事业法〉之后的后续措施,核心内容是禁止依据居住地区、年龄、身体条件对补贴设置歧视,并要求透明公开补贴信息。
![]() [코리안투데이] 통신 규제의 패러다임 전환 지원금은 자유롭게 정보는 투명하게 © 장형임 기자 |
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表示,其依据〈电气通信事业法〉第32条之13第7款及同法施行令第37条之14,制定了旨在营造移动通信终端设备及通用用户识别模块(USIM,유심)流通环境的施策。此次施策载明了施策的具体内容、推进体系、执行检查、改善建议等,自委员会决议之日起施行。
此前,2025年7月22日,韩国国会为促进终端市场竞争、防止用户受损,废止了〈关于改善移动通信终端设备流通结构的法律〉,并将为保护用户而需要保留的规定移交至〈电气通信事业法〉(第32条之11至第32条之19等)。在此过程中,国会明确赋予委员会营造健全终端流通环境、制定相关施策等市场管理职责。
施策的适用对象涵盖终端制造商,包括移动通信网运营商(MNO)与虚拟运营商(MVNO)在内的移动通信企业,包括代理店与销售店在内的流通网点,以及相关机构和团体等所有参与流通与签约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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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在于阻断不当的补贴歧视。委员会决定重点检查依据居住地区、年龄、身体条件设置的补贴歧视,以及以入网方式、入网类型、资费套餐等为由、显著损害用户利益的歧视,并将其视为不当歧视。尤其明确将制造商或移动通信企业通过奖励金支付结构,指示、强迫、要求或诱导流通网点进行歧视性补贴支付的行为列为禁止对象。此时,参与手段不仅包括标准协议书,还包括个别协议书、特约、销售政策、绩效评估、结算方式等一切形式;除文件外,教育资料、通讯软件、口头指示等所有形式均属规制范围。
不过,对居住在岛屿、偏远地区者及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群体,在一定期间内支付优待补贴并事先向委员会申报的情形,则设有例外,可不视为不当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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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不当拒绝供应终端、诱导对特定资费套餐或增值服务进行歧视性推荐的行为、移动通信企业与代理店之间未备标准协议书、在USIM流通过程中不当介入等,也被列为主要不公平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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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保护机制也将得到强化。移动通信企业与流通网点须使用正式合同书,并以便于用户理解的方式载明补贴及其支付条件。委员会建议以标准化格式公示包括移动通信企业公共补贴与流通渠道追加补贴在内的补贴信息,并将监测身份证扫描仪等本人入网意愿确认程序及事先许可制的遵守情况。此外,还将推进激活用户举报、分析受损案例、开展流通网点从业人员培训等预防受损与恢复的方案。
在推进体系方面,将运营由专家、消费者团体、利益相关方等参与的〈终端设备流通环境改善协议体〉。协议体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分科会议,并在委聘专家时兼顾性别均衡。委员会将根据市场常态化监测结果,在存在违反法令或用户受损隐患时,向制造商与移动通信企业建议改善流通实态,并检查、评估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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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施策的意义在于,原则上放开了此前一直被视为规制与查处对象的补贴竞争,同时将市场管理的重心转向使消费者能够透明确认在何处可获得多少补贴。对用户而言,因年龄或居住地区而以更高价格购买同一终端的歧视有望减少,并将具备通过合同书与补贴信息明确比较实际负担费用的条件。
委员会决定以2027年1月1日为基准,每三年对该施策进行一次妥当性评估并采取改善措施。咨询请联系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通信市场调查科(02-2110-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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